請欲申請於114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師,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檢具下列文件,送至人事室辦理:
一、退休簽准簽呈。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人員資料卡」1份﹕貼上存摺影本(臺銀、一銀或合庫等三家銀行擇一)、含舊制人員須檢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檢附每一任職單位之服務(離職)證明及每一任之敘薪通知書,或派令。
五、留職停薪之公文
六、畢業證書(大學、碩士、博士、40學分班)
七、教師證
八、兵役年資(無則免附)
九、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者,請附112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12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以佐證退休給與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