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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名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國立斗六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全國法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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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斗六高級中學110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編 號

編組職稱

原職稱

姓名

性別

簽名

1

主任委員

校長

羅聰欽

 

2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潘澤黃

 

3

業務承辦人

生活輔導組長

李文進

 

4

委員

家長會副會長

翁英助

 

5

委員

人事室主任

陳彩緞

 

6

委員

主計室主任

林維泰

 

7

委員

教務主任

董季樺

 

8

委員

總務主任

陳嘉彬

 

9

委員

圖書館主任

李惠娟

 

10

委員

輔導主任

連約瑟

 

11

委員

主任教官

林啟文

 

12

委員

訓育組長

余宛真

 

13

委員

活動組長

張季倩

 

14

委員

輔導教師

許佩琦

 

15

委員

教師

林慈婷

 

16

委員

幹事

黃雅音

 

17

委員

職員

邱孟如

 

 

【  委員性別比例   女:男=9: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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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令條例(連結)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5.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6.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7.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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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斗六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5年9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訂定
99年9月23日性別平等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定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暨教育部101年5月24日修正令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訂定。
第 2 條
本規定之目的在於推動本校教職員工生建立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並就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相關問題,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以建立一個免於恐懼威脅之教育環境。
第 3 條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1.性侵害:係指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之犯罪行為。
2.性騷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中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事件之當事人非必為同一學校,其一方為本校者即適用本規定。
第 4 條
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工)、學生界定如下:
1.教師:指專(兼)任教師、代理(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或工友:指前項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3.學生:係指本校在學學生或交換學生。
第 5 條
為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其措施為:
1.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專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處理及調查。
2.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與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3.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應積極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研習活動,參與者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4.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5.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 6 條
委員會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相關人員,其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可提供之必要協助。
3.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4.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6.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 7 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平會每年應召集學務處、教官室、輔導室、總務處等單位,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 8 條
性平會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以促進校園整體安全檢視工作之落實。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 9 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10條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11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造成或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12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前項以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本校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本校若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學校辦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13條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應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校園通報處理機制向學務處提出檢舉。
第14條
本校學務處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應由本校校安中心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性侵害事件另由學務處指定專人於24小時內向雲林縣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15條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學務處收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交由性平會開會決定是否受理。除有不予受理事由外,性平會應於決定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組調查小組開始調查處理。
前項不予受理之情形如下:
1.非屬本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本校學務處應指派專人收件及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第16條
本校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交由性平會開會作成決定,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於作成決定後三個工作日內另組調查小組開始調查處理。
第17條
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組成為原則,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其中女性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所謂之專家學者,係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中之人員。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該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事件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雙方當事人之學校代表。
第18條
調查小組成員在調查期間,學校相關單位應給予公差登記、經費補償及行政支持。
前項所提之經費補償可為加班費、交通費、出差費或專家學者之專案報酬等;行政支持為相關單位調查工作所及的行政配合、資料提供與支援工作。
第19條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2.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3.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證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依會議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5.本校應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繼續調查處理。
第2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本校負責收件、調查或處理該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二項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檢察官或法官於偵查、審判中依法調閱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其他人閱覽、抄錄。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該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21條
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
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第22條
本校學務處於收件同時,應即彙整瞭解相關背景資料,告知申請及處理流程、相關權益、各種救濟途徑、可運用之諮商資源及訴訟作為。但性平會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定為調查處理。
第23條
本校應依當事人之身心狀況與意願,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並應於必要時對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轉介。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或職務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前項協助之專業人員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24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請人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調查小組得視情況決定之。
第25條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相關之主管單位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行為人、申請人、證人與相關人士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
受理之主管單位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受理懲處之主管單位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26條
懲處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期限及受理單位。若申復人為教職員工,受理單位為人事室;若申復人為學生,受理單位則為學務處。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懲處單位處理之結果不服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受理單位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申復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復人簽名:
1.申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
3.申復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4. 年 月 日
申復案件經受理後,受理單位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申復。
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受理單位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27條
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性平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召集會議改組調查小組成員重新調查之。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規定相關規定。
第28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第卅三條之規定。
2.公務人員(含74.5.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3.學生: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4.其他人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第29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事實認定,應依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時,受理懲處之權責單位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惟限於書面,不允許以言詞陳述。
前項書面意見經受理懲處權責單位之查證,除有本規定第廿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第3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接獲調查報告之主管單位,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單位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亦須將該事件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性平會經調查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懲處單位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會經調查事件情節輕微者,懲處單位僅得命加害人為前項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前項懲處單位應採取必要之措施與督導,以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第31條
學務處應建立並保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申請人、行為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之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32條
性平會調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33條
事件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性侵害加害人(教師部分),依現行教師法第14條1項9款規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於調查屬實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後,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性騷擾加害人(教師部分),經調查有教師法第14條1項6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遭不續聘、解聘處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亦應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爰究性平法第25條、第27條規定,追蹤輔導與通報僅及於加害人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前項通報之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對申請人、證人和其他該事件相關人士為報復行為。
前項報復行為係指對申請人、證人和其他該事件相關人士不利不當行為與措施。不利不當行為與措施,包含不公正績效考核、不公正學業或學術評價、不當課業指派、不公正推薦內容、公開或私底下之嘲笑、語言或書面威脅與賄賂、其它類似性質之干擾騷擾。
報復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應加重行為人之處分,撤銷其不利不當行為與措施,並行有效措施恢復受害人之名譽與精神損失。
本校性平會及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第35條
本規定由性平會研擬議定,並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