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修正】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113)年8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 1130100984號令,修正發布「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5 條,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請查照。

說明:

壹、依教育部113年8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130088024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30100987號函辦理。

貳、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參、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十度修正在案。茲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且已改列為第四類傳染病,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文字。

肆、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且已改列為第四類傳染病,爰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