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請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遵循公文併辦及公務員迴避等相關規定,請配合辦理。Post category:未分類Post author:秘書室 秘書Post last modified:2023-08-29Reading time:1 min(s) read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23日臺教綜(三)字第1120083288號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8月22日發社字第1120014579A號書函辦理。二、近來有民眾陳情反映機關將不同案情之人民陳情案件併案辦理,以及案情涉及特定承辦人員未予迴避等情事,請確實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第19款公文併辦要件、「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公務員迴避等規定,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