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請於115年8月1日自願退休之教師請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備妥以下文件,送人事室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497號函辦理。

二、請申請人員備妥下列文件:

(一)校長簽准之退休簽呈。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三)臺銀、一銀或合庫等三家銀行擇一存摺影本,舊制年資同仁需另具郵局存摺影本。

(四)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者,請附113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13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

(五)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正本):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檢附每一任職單位之服務(離職)證明及每一任之敘薪通知書(若無,則檢附派令或聘書、考核(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佐證)。

(六)退休之校長、教師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者,請先究明其是否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在案,並於證明書上註明該段年資係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且未(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