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海洋委員會15年度補助各級學校社團辦理海洋活動公告

一、依照上開補助原則,請欲提出申請補助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1日或本會115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二)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海洋社團及各類社團。
(三)資格條件:
1、社團:經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核定成立之社團。
2、海洋社團:經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核定成立,並以海洋活動為主題之社團。
(四)補助項目:
1、創社補助:當年度成立之海洋社團,由學校向本會申請補助,作為創社及常態社務活動所需,每一社團以不超過5萬元為原則。
2、社務活動補助:非當年度成立之現有海洋社團,由學校向本會申請補助,作為輔助常態社務活動所需,每一社團以不超過3萬元為原則。
3、公共活動費:學校各類社團辦理可供非社員參與之海洋活動,由學校向本會申請補助,每一社團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得於活動舉辦起始日30日前,來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五)申請及審查方式:
1、依本會鼓勵各級學校社團辦理海洋活動補助原則第4、5點審查。
2、請於本會「海洋領域補助案入口網」(網址:https://projec t.oac.gov.tw/Login.aspx)申請帳號,經核准後登入系統進行各欄位填寫。
3、如經審視需修正內容,將於系統退回。經修正無誤後,再以紙本公文(相關附件須為加蓋學校關防及校長簽章之正本),郵寄本會憑辦。
4、活動辦畢後之經費核銷及成果報告程序亦同。
5、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爰請單位於申請時,併同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6、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領本會其他獎勵及補助。
7、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8、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9、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本會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10、受補補助學校於計畫核定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應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辦理。
11、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領據、支用單據、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帳戶資料及活動執行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核銷請款,最遲應於115年12月10日於「海洋領域補助案入口網」完成結案,再函送本會辦理(以郵戳為憑),經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各類補助金額原則依前開補助項目規定辦理,惟如涉本會政策或業務推動重點,且經專案簽准者,得不受限制。
2、同一社團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補助項目進行申請。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暫列80萬元(本案執行經費俟立法院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倘115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預算金額,補助金額將配合調整)。
(八)行政中立原則:受本會補助辦理之相關活動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本會行政中立立場。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會於補捐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