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考試院、行政院114年10月9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392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6152號令辦理。

二、旨揭請假規則修正條文,本部前以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轉知。

三、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10月9日令影本1份,並已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