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衛生福利部於114年5月12日以衛授疾字第1140100446號令,修正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八條,請參閱。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40100449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學校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傳染病或 症狀,並選擇志願參與之學校定期通報相關資料,或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之方式辦理。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