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壹、依教育部113年8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130088024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30100987號函辦理。
貳、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參、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十度修正在案。茲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且已改列為第四類傳染病,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文字。
肆、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且已改列為第四類傳染病,爰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