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虎尾鎮公所優秀學生獎助學金9月30日止(請洽註冊組)

虎尾鎮公所優秀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為獎勵本鎮優秀學子,培育人才,訂定本辦法。
二、獎學金每學年度發放乙次,數額規定如下:大學院校及五專四年
級以上每名新台幣(以下同)參仟元、高中職及五專三年級以下
每名貳仟元、國中每名壹仟五佰元、國小每名壹仟元。
三、凡申請日前已設籍本鎮滿一年,並就學於國內大專校院及高中職、
國中及國小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生符合每一學期修業學科均達6(含)
科以上及每一學期單科成績均達60(含)分以上者,獎勵資格
如下:

  1. 大學及五專四年級以上在校學業全學年平均成績:公立學校
    八十三分以上、私立學校八十五分以上及操行八十分或 A
    等、體育七十五分以上。
  2. 高中學生在校學業全學年平均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五專三
    年級以下及高職學生在校學業全學年平均成績八十八分以
    上,及操行八十分、體育七十五分以上者。
  3. 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申請:
    (1) 各級研究所以上,及高中職、大專校院各類進修部、在
    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
    及空中專校、空中大學。
    (2)任一學期修業學科未達6科。
    (3)任一學科成績未達60分。
    (二)虎尾鎮轄內各國中及各國小,由各學校總班數核定名額,並
    由各學校負責審定辦理申請,每班發放一名成績優良學生。
    四、申請獎助學金之學生須填寄申請書乙份,附繳該學年度全學年成
    績單正本,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當年度申請時虎
    尾鎮公所規定應繳資料。
    五、申請獎助學金時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
    理,且不得申請以前學年度之獎助學金,若須補正資料應於本所
    限定時間內完成,否則以棄權論。
    六、本辦法經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