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113學年度全縣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如有修正建議,請依限提出

一、為使本縣113學年度全縣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更臻
完善,如對本縣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之
建議,請於113年3月1日(星期五)下班前提出。
二、113學年度實施計畫擬修正如下:
(一)口琴獨奏項目: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演奏。
(二)調整成績評計方式:
1、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外)均採
中間分數平均法,依分數高低取名次。
2、各組第一名不得並列,若遇同分第一名超過(含)2名以
上時,再依序位總和取名次(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

低轉換為名序,加總所有評審委員對個別參賽者之序
位後,序位總和最低者為第一名);倘若分數及名序
總和均相同者,由評審委員票選決定名次。
3、除第一名同分者外均得並列名次(成績若有並列名次情
況時,後續列名者非依序遞補,而為空一名次後再予
排序,例如有2位並列第三,則下一名次為第五名)。
(三)如有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或當場須迴避時因應方式。
三、附本縣113學年度全縣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
畫草案及提案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