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第7點規定略以,「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為尊重學生休息及休閒權利,及提升學生自主規劃學習能力,並協助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修訂)有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及安排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三、請各校依據本注意事項全面檢視及訂定(修訂)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並依循民主參與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111學年度起實施。

四、另校內其他規定,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生獎懲規定及個別班規等,涉及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相關事宜者,亦應依據本注意事項之意旨與規定配合訂定(修訂)之。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規範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提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
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五、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六、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