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有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本署業以110年7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6364號函(諒達)轉各校周知,並已建置於校安通報系統之通報次類別,請確實勾選適切之類別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學校所知悉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非屬前開10種類型態樣,請提供本署知悉,俾利蒐集後向行政院提出修正或擴充之建議。另請學校辦理相關教師研習進修時,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納入研習課程,以提升教師對此議題之敏銳度及辨識能力。

二、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109學年度計發展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多元性別禁止歧視、突破父權文化、性侵害防治、男性(童)身體保護、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等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教學教案示例33件,請學校多加利用。

三、請學校落實性平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編列經費預算,並專款專用,俾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四、《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為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編寫以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刊物,請加強推廣運用,深化校園性別平等意識,電子全文登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路徑:首頁/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期刊/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五、倘學校遇有因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而進行後續救濟程序之案件,請依教育部110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85171號函檢送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妥慎處理。

六、重申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