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防疫措施 | 法源依據 | 罰則 | 定義說明 |
壹、外出於以下場所之室內空間全程佩戴口罩。有 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 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 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 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 理之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 他老人福利機構。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 家屋。 五、榮譽國民之家。 六、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八、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 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 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 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 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