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防疫措施裁罰】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參閱。

說明:

防疫措施法源依據罰則定義說明
壹、外出於以下場所之室內空間全程佩戴口罩。有
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
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
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
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
理之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
他老人福利機構。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
家屋。

五、榮譽國民之家

六、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八、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
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
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l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
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