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4年3月13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

一、本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至114年3月13日截止。

二、教育部拉近方案與子女教育補助款無法重複請領

行政院 112 年 8 月 31 日院臺教字第 1121033275 號函原則同意教育部所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並自 113 年 2 月(112 學年第2 學期)實施。依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 號函略以,本方案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本方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三、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高中全面免除學費及子女在校、入學成績優異獲減免學雜費兩者若有競合,子女成績優異獲減免學雜費者,仍可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則應書明「與正本相符」與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並附原繳費通知申領。

如:信用卡繳費者,除檢附信用卡繳費收據外,並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 word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