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場所】檢送修正之本縣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安心場所認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衛生局112年11月27日雲衛醫字第1123001070號函辦理。

二、因應衛生福利部己於112年5月10日修正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12條第2項規定:「設置 AED 場所百分之70員工完成接受 AED 相關訓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

通過認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書,其有效期限為2年,逾期失其效力。」,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