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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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 管教衝突事件。
(五)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 天然災害事件。
(七) 疾病事件。
(八) 其他事件。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以其最主要類別定之。

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 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 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
之校安通報事件。

相關法條和知悉者通報時限: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十四小時通報 )2. 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十四小時通報 )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十四小時通報 )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5.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二十四小時通報) 6.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二十四小時通報)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 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 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 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 人身受到侵害 身體受到傷害 。
  4. 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 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
宣布停課。
(三)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 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