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日期:112年9月18日(星期一)至112年10月3日(星期二)
申請方式:由訓育組統一收件並上教育部部網站登錄

一、申請資格: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
   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
   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
  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請領。
二、應繳交資料:
學產基金申請表(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