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導,請同學立即至監理站完成登記領牌!

1.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2.請騎電動車上放學同學,於112年1月1日前至監理站完成登記領牌後,攜帶強制險及行照影本至教官室填寫申請表始可騎至校內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