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高中實驗室廢液儲存室管理規章
廢棄物(液)分類處理法|實驗室廢儲室管理規章|實驗室廢棄物管理作業規範|實驗室廢棄物盤查作業規範
一、實驗室廢液係指過期之藥品,實驗廢棄之高濃度溶液、建立檢量線之標準溶液及配製不當之溶液。
二、廢液分類如下:
(1) 強酸廢液
(2) 強鹼廢液
(3) 重金屬廢液 (4) 有機氯溶劑(含滷素)
(5) 有機氯溶劑(不含滷素) (6) 油脂類廢液
(7) 含氰化物廢液 (8)含酚類廢液。
三、廢液儲存容器每桶容量不得超過20公升,且必須為聚丙烯材質,並能耐酸鹼、防止洩漏及密封;若有特殊事由經過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四、過期或無標籤之藥品,應查明其化性後再依實驗室廢液分類標準收集,不可任意倒入廢液桶內。
五、廢液混含儲存時,應考慮廢液之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液應分別儲存。
六、廢液儲存容器之外觀,必須有明顯標示,標示內容必須包括所屬單位、廢液類別、名稱、成份、儲存日期等相關資料。
七、搬運廢液時,必須注意廢液之物性及化性,避免激烈碰撞發生危險。
八、廢液桶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並確實將廢液桶固定。
九、非相關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廢液儲存室內。
十、廢液儲存室內嚴禁煙火。
十一、嚴禁攜帶食品進入廢液儲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