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九日 教育部台(81)參字號041665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修正) 台(88)參字第88098461號令修正第七條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3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 第4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 補給證(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並填 具申請印領表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備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十八) 11365頁) 第5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6條 私立學校所減免之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前項補助金請領作業,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 央、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 施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