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壹、 目的
為監測學校內傳染病流行趨勢,俾利衛生人員即時採取防疫措施,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暨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傳染病或症狀,進行疫情監視。另學校衛生法第13條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為辦理本監視作業有所遵循,訂定本監視作業注意事項。
貳、 監測對象
幼兒園、國小、國中及高中各級學校學生。
參、 監測項目
一、上呼吸道感染:出現上呼吸道、COVID-19 或類流感等症狀。
其中類流感症狀定義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 38℃)及呼吸道症狀。
(二)具有肌肉酸痛或頭痛或極度倦怠感。
(三)需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二、腹瀉:每日腹瀉三次(含)以上,且合併嘔吐、發燒、糞便帶有黏液狀或血絲、水瀉等任何一項以上之症狀。
三、 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一)手足口病:口、手掌、腳掌及或膝蓋、臀部出現小水疱或紅疹。
(二)疱疹性咽峽炎:發燒且咽部出現小水泡或潰瘍。
四、水痘:全身分批出現大小不一的表淺性水泡,有遮蓋處病灶較暴露處多,臨床上可能伴隨發燒。
五、紅眼症:眼睛刺痛、灼熱、怕光、易流淚、異物感、霧視;眼結膜呈鮮紅色,有時會有結膜下出血;眼睛產生大量黏性分泌物;有時耳前淋巴結腫大、壓痛。
六、發燒:耳溫≧38℃。以監測群聚事件為主。
肆、 監測方式
一、 傳染病門急診就診人次監視疫情趨勢疾病管制署利用健保次級資料,依前項監測項目選用監測之國際疾病分類(ICD)代碼(如附表),分別分析地區別、年齡別等屬性,監測學齡族群特定監測項目之門急診就診人次趨勢。
二、 學校傳染病群聚事件通報與監視
(一) 學校如發現疑似傳染病群聚時,應立即通知轄區衛生單位。
(二)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轄區學校通知具傳染病群聚之虞時,辦理疫情調查及相關防疫措施,並依「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作業說明」(網址:https://gov.tw/ocm),評估通報校園傳染病群聚事件至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
(三)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透過輿情監控等機制,掌握校園傳染病群聚事件發生情形。
(四) 疾病管制署利用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之傳染病個案通報資料及腸病毒停課資料等資訊,輔助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
伍、 統計資訊公布方式
定期於疾病管制署官方網站公布,依就診地區別/縣市別、年齡別呈現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腹瀉、腸病毒、水痘、紅眼症等監測項目之綜合性監測統計分析結果。
陸、 各主管單位職責及分工
一、 教育部
(一) 掌握學童與校園傳染病及傳染病群聚狀況。
(二) 協助提供「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之傳染病個案次級通報資料及腸病毒停課數資料。
二、 直轄市及縣市教育局(處)督導所轄學校辦理學校傳染病監測及防治作業相關工作。
三、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
(一) 掌握學童與校園傳染病及傳染病群聚狀況。
(二) 有群聚之虞辦理疫情調查及相關防疫措施,並評估通報傳染病群聚事件。
四、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暨各區管制中心
(一) 統籌辦理本監視作業相關工作。
(二) 督導衛生局辦理疫情調查、防疫措施及群聚事件通報作業。
柒、 其他
一、 本監視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及通報項目,必要時得配合防疫措施隨時調整,並函文通知各單位。
二、 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確定性,將另視需要再次啟動選擇志願參與學校定期通報相關資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