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25防疫指引】修正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請參閱。

說明:

110 年 8 月 17 日
110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110 年 11 月 1 日修正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111 年 3 月 3 日修正
111 年 4 月 22 日修正
111 年 5 月 2 日修正
111 年 6 月 14 日修正
111 年 8 月 26 日修正
111 年 10 月 7 日修正(111 年 10 月 13 日適用)
111 年 10 月 28 日修正(111 年 11 月 7 日適用)
111 年 11 月 10 日修正(111 年 11 月 14 日適用)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111 年 12 月 1 日適用)
112 年 2 月 20 日修正(112 年 3 月 6 日適用)
112 年 3 月 16 日修正(112 年 3 月 20 日適用)
112 年 4 月 13 日修正(112 年 4 月 17 日適用)
112 年 5 月 25 日修正(112 年 5 月 25 日適用)

壹、前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校園健康,訂定本指引以供學校及幼兒園遵循。
自 5 月 1 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同日解編,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持續整備應變工作,維持符合現行病例定義之 COVID-19 併發症(中重症)確診個案經醫師評估須住院隔離治療並通報輕症維持自主健康管理之建議,爰本部據以調整簡化規定,並滾動修正本指引。


貳、校園防疫措施
一、校園佩戴口罩規定及個人衛生
(一)校園室內環境、宿舍內配合衛福部規範,實施「自主佩戴口罩」措施;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比照衛福部規範之指定場所,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車等),「建議佩戴口罩」。

(二)學校有教學需求時,在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識後,於具特殊性場域(如烹飪教室、實驗室或廚房),或部分課程(如餐飲實作課、有衛生安全規範之相關課程)有相關需求時,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二、環境及空間清消管理
教室、各學習場域、宿舍內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請適時進行清潔及消毒,並保持空氣流通。


三、教學活動
(一)教師若佩戴口罩講課時,倘學生有特殊教學需求,得以透明口罩替代,以避免學生(如聽障生)因教師佩戴口罩影響口唇辨識。
(二)學(幼)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班級輪替前應先落實清潔消毒。
(三)師生本身有發燒、呼吸道相關症狀依衛福部規定,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建議佩戴口罩


參、出現 COVID-19 篩檢陽性(含併發症)者之應變措施

學校(含宿舍)及幼兒園平時應落實日常管理,當人員出現 COVID-19篩檢陽性時,並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教育部校安通報,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輕症無症狀者,依據衛福部最新防疫措施規定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建議暫時不入校上班上課;如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則可提早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遵守衛生福利部「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指引」規定。


二、併發症(中重症)者:依據衛福部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可入校上課。


肆、相關假別
一、學生:
(一)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學生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 日及次日起 5 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若第 6 日以後仍快篩陽性並有症狀,建議可就醫看診並取得醫師證明,仍可請病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二)篩檢陽性中重症者:請「防疫隔離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

二、教職員工:
(一)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可進行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免請假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 日及次日起 5 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若第 6 日以後仍快篩陽性並有症狀,建議可就醫看診並取得醫師證明,仍可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


(二)篩檢陽性中重症者:請「公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三)教職員工為照顧確診中重症之受隔離家屬,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如教職員工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申請「防疫隔離假」,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四)教職員工為照顧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之 0-12 歲子女、就讀國高中或專一至專三身障子女,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如教職員工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申請「防疫照顧假」,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三、家長:如家長需照顧 COVID-19 篩檢陽性學生,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上述防疫假別將視衛福部就 COVID-19 疫情專業判斷進行滾動式調整。


伍、各校及教育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另本部將配合衛福部之最新防疫措施適時滾動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