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洽註冊組)
111-2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洽註冊組)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  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  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  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  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  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六、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  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