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簡章

一、依據
本簡章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3836A號令修正發布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簡稱該辦法)訂定。
二、甄審、甄試錄取名額與報名限制
(一) 一般生:依據教育部「112學年度大專校院暨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名額彙整表(一般生)」(本簡章第43-99頁)所列名額錄取分發;另前揭一般生不得填列身心障礙生之甄審、甄試分發名額。
(二) 身心障礙生:依據教育部「112學年度大專校院暨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名額彙整表(身心障礙生)」(本簡章第100-101頁)所列名額錄取分發;另前揭身心障礙生不得填列一般生之甄審、甄試分發名額。
(三) 因甄審、甄試升學輔導之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故倘無學校提供該運動種類或障礙類別之名額者,恕不接受報名,以杜絕爭議。
三、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申請資格
(一) 凡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依下列二款規定申請升學參加甄審、甄試。
(二) 甄審資格:最近三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09年5月3日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且合於該辦法第四、五、七條、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甄審升學。當年度第2次甄審其成績以112年5月4日起至112年8月31日間獲得為限。 註:112學年度起改為甄審資格:最近三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3年)。
(三) 甄試資格:最近二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10年5月3日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且合於該辦法第六、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者,得申請甄試升學。 註:112學年度起改為甄試資格:最近二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當年度報名截止日前2年)。
(四) 考生申請升學輔導,以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者,得依規定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五) 符合甄審及甄試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且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類為限。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運動成績有效期間得予以延長:

  1. 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2. 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

四、申請日期
網路線上報名日期自112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郵寄報名表件時間自112年4月14日(星期五)起至112年5月4日(星期四)(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學生於期限內向原肄(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繳交報名資料,由學校彙整該校學生報名資料後於網路線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並不得異議。

有興趣的同學請提早準備相關資料,並於4月20日前至體育組說明,一律由體育組統一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其餘內容請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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