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0月31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39470號核備函辦理。
二、 目 的:為推展學校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鼓勵身心障礙學生培養正當休
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並藉比賽激發潛能而達到運動復健之效
果,同時提昇國內身心障礙桌球運動競技水準。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
五、 協辦單位: 台北市殘障桌球協會
六、 比賽日期: 112年 2月 11日 (星期 六 )
七、 報到時間: 112年 2月 11日 (星期 六 )上午 8:30報到
八、 比賽地點: 臺北體育館 7樓 (臺 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號 7樓 )
九、 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不 得跨校組隊。
(請學校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並加蓋機關印信連同報名表等相
關資料完成報名。 )
十、 參賽資格:
(一) 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 需持有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
(以下簡稱分級中心 )核發之分級證明;智障組需持有本會核發之智障運
動選手證;自閉症之中等學校學生,由學校組隊統一報名。
(二) 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三) 分級:

  1. 肢障組 TT1 10:含腦性 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經分
    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 持分級中心核發分級證明影印本繳交學校統
    一報名參賽。 (分級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 智障組 TT11 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 參賽 。
  3. 自閉症組: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 選手未滿 20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歲已結婚者,不在
    此限。
    此限。
    (五) 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六) 報名學校應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用印後,郵寄報名學校應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用印後,郵寄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備備查查。。
    (七) 選手參賽時應攜帶學生證選手參賽時應攜帶學生證(蓋當學期註冊章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副本或在學證明副本(或影印本或影印本)於參賽資格有爭議時提出證明。於參賽資格有爭議時提出證明。
    十一、 比賽項目及分組:比賽項目及分組:
    (一) 組別-國中男子肢障組、國中女子肢障組組別-國中男子肢障組、國中女子肢障組
    高中男子肢障組、高中女子肢障組高中男子肢障組、高中女子肢障組
    國中男子智障組、國中女子國中男子智障組、國中女子智障組智障組
    高中男子智障組、高中女子智障組高中男子智障組、高中女子智障組
    國中男子自閉症組、國中女子自閉症組國中男子自閉症組、國中女子自閉症組
    高中男子自閉症組、高中女子自閉症組高中男子自閉症組、高中女子自閉症組
    (二) 項目-項目-
  4. 肢障組個人賽肢障組個人賽(男、女均區分為下列男、女均區分為下列10個級別個級別)
    (1) 輪椅組-輪椅組-TT1、、TT2、、TT3、、TT4、、TT5
    (2) 站立組-站立組-TT6、、TT7、、TT8、、TT9、、TT10
    (以上級別如未達三人者,則合併於其他級別比賽以上級別如未達三人者,則合併於其他級別比賽)
  5. 智障組個人賽智障組個人賽TT11
  6. 自閉症組個人賽自閉症組個人賽(不列入甄試成績不列入甄試成績)
    十二、 比賽制度:比賽制度:
     各組各組(級級)均採均採11分分5局三勝制。局三勝制。
     5隊隊(人人)(含含)以下採單循環賽制。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 6隊隊(人人)以上則採分組循環賽制後單敗淘汰賽制。以上則採分組循環賽制後單敗淘汰賽制。
    十三、 比賽用球:比賽用球:Nittaku 塑膠 40+比賽白球。
    十四、 比賽用桌:符合國際比賽標準之藍色球桌。比賽用桌:符合國際比賽標準之藍色球桌。
    十五、 比賽規則:比賽規則:採帕總所認定之最新國際帕拉桌球競賽規則。
    十六、 報名報名資訊資訊::
    (一) 報名費:每人報名費:每人新台幣新台幣200元整元整,依報名系統,依報名系統AC PAY繳費繳費。。
    (二) 報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2年年1月月27日日23:59止止(限學校單位限學校單位統一報名統一報名)。。
    (三) 報名網址:報名網址:https://pse.is/4pqnfs
  7. 由學校單位統一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如有個人報名經審查發現者,由學校單位統一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如有個人報名經審查發現者,一律不予報名,且不另行一律不予報名,且不另行通知。通知。
  8. 切結書掃描檔切結書掃描檔Email至至本會,並於比賽當天將正本繳交至報到處。本會,並於比賽當天將正本繳交至報到處。
    (四) 聯繫資訊聯繫資訊::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號1樓樓)

    聯 絡絡 人:沈芳廷、陳人:沈芳廷、陳 廷廷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2)8771–1450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五) 注意事項:注意事項:
  9. 報名時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報名時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智能障礙選手證智能障礙選手證影本及學校出具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書,由學校統一提供給切結書,由學校統一提供給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得比賽。
  10.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11. 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止後二日後二日可申請退費(將酌扣可申請退費(將酌扣30元手續費);若已超過元手續費);若已超過規定時間規定時間,報,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
    註:
    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如個人人身保險險),建請自行辦理。,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萬元。
    十七、 抽籤於抽籤於112年年1月月29日日(星期日星期日)下午下午3時時00分,假台北市殘障桌球協會舉行分,假台北市殘障桌球協會舉行(臺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號2樓樓217室室),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議。
    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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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比賽細則:比賽細則:
    (一) 為使比賽流暢,請於賽前一小時前到達比賽會場報到處報到,遲到五分為使比賽流暢,請於賽前一小時前到達比賽會場報到處報到,遲到五分鐘經裁判點名乃未到者以棄權論。鐘經裁判點名乃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 本次比賽採用「摩擦係數檢測儀」、「球皮厚度檢測儀」、「球皮平坦度檢本次比賽採用「摩擦係數檢測儀」、「球皮厚度檢測儀」、「球皮平坦度檢測儀」、「球拍氣體檢測儀」,檢測不通過時該膠皮將不得使用,選手不得測儀」、「球拍氣體檢測儀」,檢測不通過時該膠皮將不得使用,選手不得異議,且應使用國際桌球總會異議,且應使用國際桌球總會(ITTF)公告之合格膠皮,嚴禁使用不合格公告之合格膠皮,嚴禁使用不合格及變造膠皮。及變造膠皮。
    (三) 比賽時,球員應穿著運動服裝及自備球拍等個人器材。比賽時,球員應穿著運動服裝及自備球拍等個人器材。
    (四) 參賽須需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分級證明,遇有資參賽須需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分級證明,遇有資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即以自動棄權論,已賽之成績作廢。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即以自動棄權論,已賽之成績作廢。
    十九、 獎勵辦法:獎勵辦法:
    (一) 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2. 參賽隊參賽隊(人人)數為數為6個以上者,獲得前個以上者,獲得前3名。名。
  13. 參賽隊參賽隊(人人)數為數為4–5個者,獲得前個者,獲得前2名。名。
  14. 參賽隊參賽隊(人人)數為數為3個以下者,獲得第個以下者,獲得第1名。名。
  15. 其實際參賽隊其實際參賽隊(人人)數僅數僅1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二) 頒發獎牌、獎狀辦法:
    1、 參賽人數達參賽人數達2~3人人(隊隊)則錄取則錄取1名名
    2、 參賽人數達參賽人數達4~6人人(隊隊)錄取錄取3名名
    3、 參賽人數達參賽人數達7人人(隊隊)錄取錄取4名名
    4、 參賽人數達參賽人數達8~20人人(隊隊)錄取錄取6名名
    5、 錄取錄取者者依錄取名額第依錄取名額第1名至第名至第3名名頒發頒發獎牌獎牌、獎狀、獎狀;;
    ◎註: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甄試資格自得獎日起2年內有效。(相關規定可上網查詢 https://lulu.ntus.edu.tw/?page_id=53)
    二十、 申申 訴: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須先以口頭向裁判長報備,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須先以口頭向裁判長報備,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
    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
    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詢問裁判。得直接詢問裁判。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保證,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 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則保證金沒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則保證金沒入予承辦單位,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入予承辦單位,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一、 比賽爭議之判定: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不得提出再議。
    二十二、 罰罰 則: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 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
  16.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權利。
  17.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18.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場勸導無效,逾逾10分鐘未能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分鐘未能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員)繼續參賽之資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1年之參賽、參與權利。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19.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職權資格,並終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職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任何種類之裁判員之權利。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任何種類之裁判員之權利。
    二十三、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
    二十四、 本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 防防疫政策及疫情警戒標準,以防疫為優先考量,並兼顧身心障礙運動之疫政策及疫情警戒標準,以防疫為優先考量,並兼顧身心障礙運動之
    推展,本活動將依據「體育署輔導辦理各項賽事或活動防疫處理原則
    推展,本活動將依據「體育署輔導辦理各項賽事或活動防疫處理原則」」實施防疫作業,實施原則如下;後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指引滾動修正。實施防疫作業,實施原則如下;後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指引滾動修正。
    (一) 第一級:落實基本防疫原則第一級:落實基本防疫原則
  20. 除活動因素無法佩戴口罩者外,於參與活動者應全程佩戴口罩。除活動因素無法佩戴口罩者外,於參與活動者應全程佩戴口罩。
  21. 本活動將規劃固定動線,請參與者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本活動將規劃固定動線,請參與者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
    消毒。
    消毒。
  22. 本活動採實聯制疫調,具感染風險者本活動採實聯制疫調,具感染風險者(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理理)不得參與活動。不得參與活動。
  23. 維持活動場域之通風換氣情況。維持活動場域之通風換氣情況。
  24. 活動場域內,除補充水分外,原則禁止飲食;如有用餐之必要,活動場域內,除補充水分外,原則禁止飲食;如有用餐之必要,則依指揮中心相關規範則依指揮中心相關規範(梅花座、隔板、室內社交距離梅花座、隔板、室內社交距離 1.5 公尺公尺等等)辦理。辦理。
    (二) 第二級:疫情升溫時,依據指揮中心針對大型活動防範策略,採取第二級:疫情升溫時,依據指揮中心針對大型活動防範策略,採取閉門閉門(無觀眾無觀眾)舉辦或其他措施。舉辦或其他措施。
    (三) 第三級:大規模社區感染,將視指揮中心發布公告配合延期或停第三級:大規模社區感染,將視指揮中心發布公告配合延期或停辦。辦。
    二十五、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五、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