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雲林縣福田慈善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至9/30請洽註冊組)

  • 雲林縣福田慈善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100.07.16 第三屆第 12 次理事會議訂定
    101.07.14 第四屆第 4 次理事會議修訂
    105.04.09 第五屆第 7 次理事會議修訂
    107.07.08 第六屆第 4 次理事會議修訂
    壹、依 據: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暨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及其執行計劃辦理。
    貳、目 的:
    鼓勵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安心敦品力
    學,追求知識、學問,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
    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對象:
    設立於雲林縣且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國中及高中(職)在學學生,
    或設籍於雲林縣之公私立大學在學學生,其為中低收入戶或單親家庭或隔
    代教養之子女。惟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
    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肆、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條件:
    一、申請方式:由申請者本人或學校或訪視人員填寫申請推薦表,但申請
    者僅可擇一項獎勵類別提出申請。
    二、各類申請項目請檢附上下學期之成績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
    加蓋校章。
    三、推薦資格與標準:以下各類獎項申請,德育成績以上下學期平均且小
    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需達 80 分(甲等)以上,且未受記過以
    上處分、且無嚴重偏差者。
    四、獎勵類別:
    (一)全勤獎:
    1.推薦標準:認真向學、努力不懈,整學期全勤者。
    2.需附文件:
    (1)具分數或等第記載之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影本。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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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出勤記錄之證明文件。(可至學校申請出勤證明。影本需加
    蓋學校章。)
    (二) 進步獎:
    1.推薦標準:
    (1)成績或行為表現進步,可予鼓勵者。
    (2)凡申請學業進步獎者,上、下學期總平均成績皆需達 60 分(丙
    等)以上。
    2.需附文件:
    (1)學業進步:具分數或等第記載之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影本。
    (2)行為表現進步:由本會訪視人員或學校老師出具:
    A.相關證明文件。
    B.書面說明具體進步事項。(學業成績上下學期,扣除退步科數
    之後,至少有三科進步一個等第以上,或原始分數總平均進
    步 10 分以上。)
    例如:
    語文 數學 自然 社會 體育 藝術
    上學期 乙 乙 甲 乙 甲 甲
    下學期 甲 丙 優 甲 優 甲
    進步 ˇ × ˇ ˇ ˇ △
    有 4 科進步-1 科退步=3 科進步符合進步獎申請。
    (三) 孝悌獎:
    1.推薦標準:孝順長輩、友愛兄弟姐妹,可做為他人學習楷模者。
    2.需附文件:
    (1)具分數或等第記載之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影本。
    (2)由本會訪視人員或學校老師提出書面說明具體孝親、友愛手足
    等事項。可佐附證明文件。
    (四)特殊表現獎:
    1.推薦標準:在社區服務、語文競賽、體育競賽、科學競賽、網頁
    競賽…等項目,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校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
  • 3 –
    者。
    2.需附文件:
    (1)具分數或等第記載之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影本。
    (2)各類特殊表現之影本證明文件或照片(如獎狀、獎盃照片…
    等)。
    (五)學習領域獎:
    1.推薦標準:在學習領域表現符合以下條件者(智育成績):
    (1)國中-平均 80 分(甲等)以上。
    (2)高中-平均 75 分以上。
    (3)大專-平均 70 分以上。
    2.需附文件:具分數或等第記載之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影本。(暑
    期仍可至各級學校行政單位申請成績單副本或影本加蓋校章。)
    五、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經校方推薦則免附)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
    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四)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五)急難變故或重症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死
    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上述第(二)點經由學校彙送申請者得免附,第(四)、(五)點得依實際
    狀況提供;檢具之申請證明文件不論錄取與否皆不退還。
    六、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
    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伍、清寒獎助學金額:
    一、國中組: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清寒獎助學金新台幣肆仟元整。
    二、高中(職) 組:
    (一)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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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評選後,每名發放清寒獎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大專組:
    (一)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二)經評選後,每名發放清寒獎助學金新台幣陸仟元整。
    陸、申請時間、收件地址、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111 年 9 月 30 日(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地址:632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 110 號
    三、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111 年 11 月 20 日(星期日)
    頒發地點:虎尾鎮多功能活動中心(雲林縣虎尾鎮大成街 123 號)
    (二)頒發方式:
    1.邀請得獎者及其家屬、師長出席頒獎典禮,得獎者請穿著學校
    制服出席,無制服者著素色上衣、深色褲子、球鞋,並須參與
    全天活動行程。
    2.得獎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委託家屬或師長代表出席,否則本
    會得以取消得獎資格。
  1. 交通方式:由得獎者與家屬自行前往頒獎典禮會場。
    柒、本清寒獎助學金之申請,於每年 7 月之理事會會議中決定該年度各學制
    獎勵名額及總金額。
    捌、審核程序:
    本會具有審核權,得組織「清寒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查,於申請截止
    後召開審查會議;「清寒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之組成由理事長、常務監
    事、常務理事、總幹事、財務長、文化教育組組長、文化教育組副組長等
    人組成,由文化教育組組長擔任召集人。
    玖、附 則: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